从今年6月1日起,在湖南省长沙市,无论是在机动车道内散发广告传单、乞讨,还是随意跨越道路分隔栏杆;无论是在路上乱按喇叭,还是在自家临街的窗户上乱贴经营信息,这些城市不文明行为,都将成为违法行为。作为国内首部关于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为提高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提供制度基础。
2008年,长沙城市管理局就着手对新时期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立法调研。2010年初,长沙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和部门开展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阶段,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听取了数十位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和建议。2010年11月29日,条例由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11年1月16日批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作为全国第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向城市中经常出现的陋习开刀,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一遇到堵车,一些车主往往会因心烦气躁而乱按喇叭,造成城市噪音。对此,条例规定,禁止机动车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为主的区域鸣喇叭;禁止机动车在长沙市公安机关划定的路段和规定的时间鸣喇叭。每年的高考、中考等重大活动期间,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一些市民为抄近路,往往随意翻越马路栏杆;在一些路口,也常有未成年人在车流里散发广告传单……对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或者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自家房子临街,一些市民经常会在窗户上张贴经营性的信息或联系电话。对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发布经营信息、联系业务号码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配合处理。
条例对城管执法人员也进行了具体细致的制度规范。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针对此前一些城管罚没物资去向不明的情形,条例明确规定,执法人员没有任何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或者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执法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行为,都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